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的区别
作者:http://www.gzgysb.cn 时间:2022-11-17 08:08:43
《上海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授权,上海市工商局日前起草了该办法实施细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可通过网络、信件、传真等方式反映,详情见市工商局官方网站网上征询栏目。据了解,《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和二十六条从行政管理、社会监督、消协监督和质量跟踪等四个方面,强化了对著名商标的管理。
它从企业名称、著名商标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方面,明确了对著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同时要求工商部门通过编制著名商标保护名录,加强对侵犯著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主动查处。该《办法》规定,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
对于擅自使用著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著名商标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该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的,《办法》明确,工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办法》还规定,著名商标所有人如未妥善处理消费者集中投诉,或违规使用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字样、标识,甚至涂改、出借认定证书等证明文件,著名商标将被撤销,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如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著名商标认定,或因商品质量、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著名商标撤销后,将永远不能重新申请认定。
擅自使用上海著名商标字样、标识,将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011年,全市注册商标申请量为83998件,同比增长39%,创历史新高。注册商标核准量为56540件。截至2011年底,上海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61800件,新增著名商标337件,上海市著名商标总量达到917件。同年,上海共有18件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海的驰名商标总量为114件。
现在很多人会选择注册商标,也有很多人会选择转让商标,那么转移商标又是什么?下面就给大家介绍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的区别都有哪些?
首先,我们从定义上来理解:商标转让: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对其商标申请权或商标权的一种重要的处分方式,是指商标申请人或者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申请中商标的申请权或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商标移转:是指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转移的情形。主要是因商标权主体消灭由其继受人继受商标权。商标权的转移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不是双方法律行为,它是被继受人消灭这一事件引起的,只要继受人表示接受商标权并向商标局履行转移注册商标手续即可实现商标权的转移。商标转让和商标移转虽然都会导致权利人发生变动,但两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1、商标转让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积极结果;商标移转则是基于当事人意思以外的客观事由而发生的消极结果;
2、商标转让在商标局予以核准公告时发生法律效力;商标移转则是导致商标移转的客观事实发生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3、转让并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受让人自核准公告之日起取得商标权,对于之前的侵权行为无权主张;商标移转则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继受人可以对移转之前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我们国家对每种商品都有自己的商标,我们称之为商标。每个商标都有法律认证。如果我们想改变商标,我们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改变它。那么具体的商标变更是什么?商标变更的过程是什么?让我们看看。什么是商标变更?的商标变更过程是怎样的?商标核准注册后,贵阳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商标局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代理人,或者删除申请中指明的商品注册。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发生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商标注册人名称变更的,不得转让商标专用权。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种方式:(一)委托国家承认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一、变更申请(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选择表格)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等)
三、委托代理人提交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直接到接待大厅办理四、申请变更登记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当然,商标变更不是免费的。每次商标变更的申请费为500元。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的,申请人应当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相应的费用。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请求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首先,部分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请求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其中,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其次,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可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再次,主张期限中止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最后,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贵阳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为了方便各位客户办理商标注册等业务,本公司特开通全程网上办理,安排专人线上值班,所有文件只需通过邮件,QQ,微信等方式发送给客服人员即可享受1小时内申报的极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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