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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作者:http://www.gzgysb.cn 时间:2023-01-23 08:59:26

1、将他人商标登记为商号案件的解决机制

若在先商标权利人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案,则主要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由此可见,在后登记商号若构成商标侵权有三个要件:

(1)使用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其企业商号;

(2)将商号在与商标核准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3)造成了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效果。

2、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案件的解决方式

在先商号权利人在商标初审公告期内可提起商标异议程序,有效阻止贵阳商标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由此可见,阻止商标确权关键是看在先商号在相关公众中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在先商号权利人还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撤销在后商标,或者起诉在后商标权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启用商标无效程序,它和商标异议程序及法律适用类似。若启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则要求在先商号权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而且在先商号权所从事业务与在后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有竞争关系,此外还要求在后商标权具有攀附在先商号达到混淆目的的恶意。

一件好商标起码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显著的标记性。

商标要简、标记性强,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的区别,使人一看就懂,过目不忘。切忌刻意摹仿或影射他人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名称或图形,尽量避免在“植物园”、“动物园”或“建筑群”中选择那些人们早已用俗了的花鸟鱼虫、亭台楼阁、名山大川等,以及哪些叙述较强的具有实际含义的“弱商标”。

(2)广泛的适应性。

商标的名称或图形,要适应各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消费者的心理、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还要适应在各种场合(如包装装潢,各种广告媒体,放大、缩小、空心、立体)中使用等。如某一商标正常使用时还过得去,但因某种需要缩小使用时,由于商标图样中大小比例失调,致使原来的小字被缩小成不能辨认的一条模糊的细线,这种商标就不能称之为好商标。

(3)巧妙的象征性。

商标既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它特点,也不能带有夸大宣传或欺骗性,但商标也不能远离商品的根本属性。因此,好的商标名称应富有深刻的内涵和寓意,具有巧妙的象征性,如“回力”牌球鞋,“百灵”牌电子琴,“三菱”牌汽车等。

(4)高度的艺术性。

商标的造型要优美、新奇动人、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才能给消费对象一种艺术美的享受,才能使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有很好的购买对象。例如“郎”酒商标刚劲、显著,“CocaCola”商标流畅、醒目,“百灵”乐器商标如真的百灵鸟呼之欲出等。

(5)宣传的便利性。

俗话说:“好酒也要靠吆呼”,因此,一件好的商标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当便于呼叫、便于书写、便于结合巧妙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句进行广告宣传,如“‘金鹰’浴盆,浴盆精英”,等。由此可知,狂草汉字不便于书写和记忆,单独的图形,不便于呼叫及进行广告宣传,故不适于作为商标单独使用。

商标局对商标申请的审查是主观的。虽然商标被驳回,但并不意味着商标不符合法律。当事人在驳回审查时,可以通过审查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试图改变法官对案件的判决。商标申请后,许多企业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和宣传了该商标。如果他们不拒绝审查,他们所作的投资将被浪费。最早的申请时间可以留作商标驳回复审之用,申请商标通过后续的撤销或者无效程序,在排除障碍商标后进行注册。只要不一样,只是与商标相似,通过复审获得商标权的概率就比较高,“六核桃”、“微信”等商标都是通过驳回复审注册的。询价风险不高,商标局会否在审查中被驳回?

(1)商标评审要素的变异性:商标近似的判断应考虑很多因素,如词语的重要性、知名度、官方政策、指定商品的范围等。这些因素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例如,“国家”一词的商标可以注册,但如果商标局发出通知,由“国家”一词和通用名称组成的商标就不能被核准。

(2)商标评审判断的主观性:虽然官方有统一的评审标准,但评审标准只能总结一些相似或不相似的例子,不能穷尽所有情况。因此,在实践中,商标近似判断依赖于主观判断。众所周知,每个人在知识、经验甚至人格上的差异,都会使不同的人对同一件事有不同的判断。因此,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即使是经过专门培训的两名审查员,对同一商标的判断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因此,虽然咨询顾问在申请前已经进行了认真的询问,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被拒绝。智国顾问的培训是由原商标局审查员进行的,相对而言,智国顾问能够更准确地把握商标局审查员的脉搏。

(1)对妨碍商标顺利审定的引证商标,可以同时撤销三年。撤回后,可以驳回复审,予以核准。

(2)被引商标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可以同时提出无效宣告程序,阻碍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无效后,可以驳回复审予以核准。

(3)我们可以考虑获得被驳回的引文商标,通过驳回复审,就可以顺利获得商标申请的核准。

(4)如果成功的概率明显较低,可以考虑单独申请注册。

(5)如果被驳回的商标是由“图形+汉字”等多个要素构成的,而驳回的原因仅仅是图形,或者仅仅是汉字部分,则客户可以重新申请不相似的部分。

发明专利申请在初步审查合格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作出审查结论之前的必经程序。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内容、进行介绍,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在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审查:请求原则,申请人只有提出实质审查的请求之后,实质审查程序才会启动,并且审查员会根据申请人依法正式呈请审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申请人至少会有一次针对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程序节约原则,审查员在不违反请求原则和听证原则的前提下,会尽可能地缩短审查过程,设法尽早结案。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在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需要判断申请文件是否存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所不允许的缺陷,这些缺陷通常包括实质缺陷和形式缺陷。专利申请保护的客体必须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创造的公开、使用、制造不能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申请保护的主题不能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的客体,即: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申请人对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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